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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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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赡养问题上
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1-03-19 14:15    次浏览   

重阳节前,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通报近日出台的《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情况。法院专门制定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,这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。

《意见(试行)》首次明确,老年当事人因人身、财产权遭受严重侵害致使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的,可准予免预交,待判决生效后由败诉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交纳。

首次明确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,明确全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,对老年人负有道德赡养义务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予适当限制,一般不得要求实际居住老年人迁让。

在赡养问题上,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,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,法院应予受理。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,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。

首次明确允许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在赡养人、扶养人严重侵害或影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可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。

《意见(试行)》分五个部分,共18条,对全市法院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规范。并用法律武器来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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